1 為便于在低能見度條件下將航空器準確地停放在航空器機位上,應在航空器機位標志上設機位操作引導燈,但若設有能提供足夠引導的其他設施則可不設。
2 用以標出引入線、轉彎線和引出線的燈具在曲線上的間距應不大于 7.5 m,在直線段上的間距應不大于 15 m。
3 除了標示停住位置的燈應為恒定發(fā)紅色光的單向燈外,其他航空器機位操作引導燈應為恒定發(fā)黃色光的燈,發(fā)出的光應在準備由它提供引導的整個區(qū)段內都能看到。燈具的光強應滿足在當時的能見度和周圍燈光條件下使用該機位的需要。
4 機位操作引導燈宜單獨供電或接入滑行道中線燈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