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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條文說明】7.4.1對于高層建筑,特別是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為便于火災時救援和疏散難以通過室內樓梯下至地面的人員,要盡量結合城市空中消防站建設和規(guī)劃布局,在這些高層建筑中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設置可以保證直升機安全懸停與救助人員的設施。
7.4.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并應設置應急照明;
4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條文說明】7.4.2為確保直升機安全起降,本條規(guī)定了設置屋頂停機坪時對屋頂的基本要求。有關直升機停機坪和屋頂承重等其他技術要求,見《國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5013-2014和《軍用永備直升機機場場道工程建設標準》GJB350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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